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关于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湛若水墓
保护问题的答复
湛伟健先生:
我局于2019年1月7日,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穗12345转字第2018123102060111号),函中转来您“请保护好省级文物湛若水墓”的建议事项。收函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文物保护监督员赴永宁街陂头村天蚕山湛若水墓现场进行核查。现就建议事项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增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和热心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标志说明。经查,位于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天蚕山东麓的湛若水墓,先后于1991年由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增城县文物保护单位,并在现场树立文物保护标志;200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将其公布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在现场树立文物保护标志。
自2014年起,我区组建文物保护监督员队伍,负责对辖内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点巡查,及时发现、纠正损毁文物的行为和文物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防止文物受到各方面的破坏。此外,目前我区正在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田野文物监控管理,完善文物资源监测和巡查报告制度,努力实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文物安全。今后,我们也将继续加大文物保护巡查力度及宣传力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我们呼吁作为湛氏后人的你们,能够积极融合民间力量,筹集资金,共同参与到文物宣传保护和管理中,推进我区文化遗产实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专此回复。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