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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成权:接待是件“很快乐的事”

时间:2013/5/24 15:49:58  作者:湛氏家族古今志  来源:湛氏家族古今志  查看:328  评论:3
内容摘要:时间:2006年02月19日 09时09分 作者: 沈义 苏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湛成权,39岁,1991年5月到原重庆市涪陵市(现涪陵区)检察院工作,2003年任该院控申科科长。在他和同事们的努力下,该院连续三年被涪陵区委、区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时间:2006年02月19日  09时09分   作者: 沈义 苏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湛成权:接待是件“很快乐的事”
湛成权,39岁,1991年5月到原重庆市涪陵市(现涪陵区)检察院工作,2003年任该院控申科科长。在他和同事们的努力下,该院连续三年被涪陵区委、区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2005年3月,他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先进个人”。

在多数人眼里,控申工作无非就是和来访的人吹吹牛、拆看信件而已,没有刑检、反贪等部门重要。可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湛成权不这样认为:“接待人员从某个角度说,是检察院的‘门卫’。”他感到,在接待中化解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稳定,其实是件“很快乐的事”。


(一)


2003年11月4日,湛成权接待了某单位退休职工吴某,吴某情绪激动,说涪陵区公安机关对其举报的该单位一宿舍房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也负责管理该宿舍的停车场)组长冷某和成员李某、何某等人,结伙侵占房管会资产45.2万元一案不予立案。该申诉材料及时移送该院侦查监督科后,侦查监督科经调查认为:该房管会未经工商或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注册、登记,冷某等人作为房管会组长、成员,无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该停车场是以冷某私人名义向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对其不立案的理由是充分的,程序上是合法的。


据此,2003年12月3日,湛成权对吴某进行当面答复,从停车场的营业执照登记情况、什么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直讲到公安机关的取证情况以及不立案的理由等,令吴某心服口服。


(二)


2005年11月2日上午,一位怀抱婴儿的妇女来到该院侦查监督科又哭又闹。湛成权闻讯后,主动将她劝到控申科。该妇女说她丈夫因为涉嫌收购赃物被公安机关抓了,交了2000元钱才被取保候审,可现在无缘无故又被抓了,孩子拉肚子没钱治病,她要求将丈夫放出来赚钱为孩子治病。湛成权立即与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取得联系,得知该妇女的丈夫先后两次收购同一销赃人销售的赃物,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因赃物价值没有确定,故先对其作了取保候审。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赃物价值3200余元,检察院遂对其批准逮捕,并不存在无缘无故的问题。为此,湛成权明确告诉该妇女,其丈夫已经涉嫌收购赃物罪,依法应该逮捕,不能因为家庭困难就网开一面。至于取保候审金的事,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依法取回。得知其小孩的病因是吃了不干净的食物后,湛成权就自己掏钱叫内勤去给她买药。


湛成权的热情感动了该妇女,她说:“我也知道他是犯了罪,以为哭闹你们就会放他回来……看来法律是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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