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研究

增城市湛甘泉文化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1/5/25 21:39:41  作者:佚名  来源:湛甘泉文化促进会  查看:183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增城市湛甘泉文化促进会英文为:Zengcheng Ganquan Zhan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QZCIA第二条 本会是由民间尊崇湛甘泉先辈,愿弘扬湛甘泉先贤的哲学理论、教育理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增城市湛甘泉文化促进会

英文为:Zengcheng Ganquan Zhan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QZ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民间尊崇湛甘泉先辈,愿弘扬湛甘泉先贤的哲学理论、教育理论、办学理论、养生理论和实践形成的文化理念并促进其文化理念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发扬光大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文明社会的道德风尚。团结、汇集有志于通过“湛甘泉文化理念”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搜集、整理、推广、编辑、研究甘泉先辈的理论和实践。积极宣传增城市文化底蕴厚重的历史、文化,大力打造礼仪之乡——“尚书故里”;积极宣传和恢复、修葺增城市历史人文景观中有关甘泉先辈的文物,为促进增城市文化教育和旅游发展为增城市文化“软实力”增砖添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增城市文联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增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增城市新塘菊泉中学内(即甘泉府邸——尚书府内),地址:增城市新塘镇解放路市头大街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承接和举办国内外民间团体和个人与我市民间有关湛甘泉文化促进工作;

㈡承接国内外民间团体和个人与我市民间有关湛甘泉文化搜集、整理、编辑、出版工作;

㈢承接政府和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湛甘泉学术(文化)研究(促进)的活动;

㈣承接和支持政府和部门有关湛甘泉相关文物的恢复和修葺工作;

㈤支持“菊泉中学”及其他学校的办学,弘扬甘泉先辈“圣学修而万事举”实践。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填写“会员登记表”各项内容手续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成为本会会员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㈠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和执行本会决议;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㈡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㈢积极向本会反映业务情况和提供资料和信息,增强本会业务权威性、集体荣誉感和公信力。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履行入会手续成为会员后,若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屡次违反本会章程,经提醒和指正仍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1、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最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各机构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给到会理事二分之一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两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会长联席会议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中除㈡、㈩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本会会所设在菊泉中学,该单位领导人任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便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联席会议制”实行会长负责制制度。会长须对本会的运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职务或以上职务的辞职(并非退会),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其辞职后所缺名额按章程补选。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联席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作为或影响;

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职权

㈠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联席会议;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组织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㈤安排本会各项活动准备工作和事后总结工作;

㈥整理本会各项活动和会议记录的资料文档;

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社会捐赠、资助;㈡政府拨款;㈢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㈣会费;㈤利息;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916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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